独在异乡为异客, 每逢佳节倍思亲。 遥知兄弟登高处, 遍插茱萸少一人。

本站服务热线:13955003997

加入收藏 关于我们 站长信箱

图文寻人启事 寻子扑克万里行 文字寻人信息 视频 站长微博

 
网站主页 成功故事 寻亲故事 寻人经验 媒体报道 视频播报 网友评论 寻人登记
警方通告 公益活动 社会效应 网站纪事 广告制品 常见问题 网友留言 志愿者登记
 
微博打拐,亟须建立操作层面完善而可持续的制度
发布时间: 2011-02-12 16:43:41 被阅览数: 59802 次 来源: 南方农村报2011年2月12日
文字 〖 自动滚屏(右键暂停)

作者:林涛

近日,持续不到三周,“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”微博行动引发激烈讨论,依据现有的信息,拐卖儿童的主要目的,是为了钱。在上海和珠海发现的乞讨儿童很多是被亲生父母操纵,而自2003年即被发现存在操纵残疾儿童乞讨行为的安徽阜阳宫小村,“香主”(操练并强迫童丐乞讨的人)则以“招工”为名通过与残疾儿童父母进行协议,获取操纵残疾儿童乞讨的许可。

“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”微博行动,具有两个重要的性质:其一,干预的对象是操纵未成年人乞讨这一违法行为;其二,发生作用的方式,有助于克服信息的不对称性。因此只要对公开的方式进行一定的规范,对后续的跟进工作加强组织,还是有其存在意义的。

为什么未成年人乞讨必须被禁止,答案是不证自明的:儿童尚未拥有自决权,因此不能自主决定是否被雇佣,将儿童置于市场的无形之手的一个直接后果是,供求原理、价格信号将对人类幼儿发挥作用。由于儿童的悲惨命运与路人的同情心成正比,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,操纵儿童乞讨者必定致力于令儿童的生存状况更加悲惨,因此恰恰是乞讨儿童的命运必将“每况愈下”,否则其操纵者收获的同情不可能与日俱增。

据《新民周刊》、《安徽商报》等媒体曾经报道,操纵残疾儿童乞讨的行为确实存在,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。根据2003年《新民周刊》记者胡展奋先生调查发现,在安徽阜阳宫小村,长期存在大规模拐卖儿童,逼迫儿童乞讨的据点。“香主”往往会将不让乞儿吃饭,不让其喝水作为手段,令乞儿显得更为“坷碜”(意指难看、丑陋),以获取利润。而《安徽商报》的报道曾指出,宫小村童丐往往在“训练”时就被“香主”残害,为了让孩子们看上去更可怜,一些人把孩子手脚、脸部割伤,甚至泼硫酸烧毁。如果每天没有要到一定数额的钱不仅不给饭吃,还会遭毒打。

在《产权的经济分析》一书中,巴泽尔指出,在一个允许奴隶存在的国家,会发生捕猎自由人并迫使其沦为奴隶的情况。已经沦为奴隶的人要证明自己是被迫为奴的,比登天还难。只有在法律全面禁止实行奴隶制,否则无法避免自由人被捕猎的情况发生。依据这一原理,不难得出结论:只要一个儿童不自由,那么所有儿童就都不能豁免于被奴役的危险。只要社会允许未成年人乞讨,无论是自愿为之,还是经过父母同意,其必然结果是令人贩子拐卖未成年人乞讨成为可能。

当然,更有说服力的不是经济学家的观点,而是拐卖儿童操纵行乞有扩大和深化的趋势:早在2003年胡展奋就观察到,宫小村的残疾乞丐现象呈现不断扩散的趋势。最初宫小村的瘫儿乞讨发生在亲生父子之间,后来一发不可收拾,在自己村和邻村找残疾儿童还不够,后来又在全省范围找,最后扩大到全国的范围,云南、贵州、广西、甘肃、陕西等;其次,不仅寻“香”的范围扩大,“香主”群体也在恶性膨胀。十几年来,带残疾儿童乞讨在太和县宫集镇当地农村已经形成了风气,并且已经从宫小村一路扩散到周围的王庄、孟庄等地区,而一些村庄在带“香”人数上已经超过了宫小村。

必须指出的是,网友拍照微博发布提供了一种可能,即让寻找被拐儿童的家人必须面对的信息不对称困境大大减轻。当然,正如一些网友指出的那样,微博行动不可能只是一次“热潮”,在网民高涨的热情下,组织者必须尽快建立专门的团队,通过人大、政协的委员推动立法层面的制度改进,通过公共基金、公民志愿者、警方的共同努力,建立操作层面完善而可持续的制度,以公共社会保护儿童的有形之手,斩断伸向儿童的市场之手。

原文地址:http://opinion.nfdaily.cn/content/2011-02/12/content_19924711.htm


 

点击下面的按钮,分享本页信息。

更多

上两条同类信息:
  • 魏英杰:我对“微博打拐”的一些看法
  • “微博打拐”为何得不到及时纠正

  •  
    紧急寻人

    免费寻家

    网友评论

    公益活动
     

     

    版权所有 © 2001-2015 沈浩寻人网站——安徽电视台帮女郎帮你忙金牌帮帮团成员、浙江寻人联盟成员网站
    服务热线:13955003997 通信地址:安徽省滁州市丰乐路农科巷5号 邮政编码:239000 客服QQ:87002220
    本站法律顾问: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安徽省优秀律师 胡野

    皖ICP备05001381号-1  皖公网安备 34110202000142号


    扫描二维码加本站微信